发布时间:2023-08-05 15:06:33 点击量: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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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3、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结果文件由申请人到政务中心现场领取或由窗口工作人员邮寄送达。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省直管县)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广电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在承诺期限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自动对胶印印刷设备。